有些金融机构在整改工作中,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只对监管部门检查出的具体问题进行整改,仅做了“局部整改”或“形式整改”,疏忽了应向全面整改工作目标迈进。有些金融机构甚至错误地认为,在“局部整改”或“形式整改”之后,只要向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书面报告,即完成了全面整改工作,监管部门就会对该机构的整改工作予以认可。然而,全面整改工作是指完成监管部门检查指出的所有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原则上不再新发生同质同类的问题。即如果是按比例处罚的问题,核验时,抽样发现的问题数比例不应超过处罚线。如果是按户数或按个数处罚的问题,核验时,抽样不应发现问题(极端情况下出现的偶发问题除外)。例如:针对高风险客户张三的强化尽职调查不充分的问题。金融机构只整改了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张三”,没有整改本单位可能存在的其他“张三”(因检查时间和精力等,监管部门不一定检查出所有的问题),更没有整改未来可能新发生的“张三”。金融机构整改工作应该是“举一反三”式的整改,不仅要直面“过去”,还要解决“现在”,更要回答“未来”,也就是对同一个问题要整改完毕上述三类问题后,才实现了全面整改的工作目标。
布拉德指出,“我们要达到限制性的货币政策还有一些路要走,随着春季通胀数据的升温,我已经表示今年应该达到3.75%至4%。我赞成在前期发力。我认为这会增强我们对抗通胀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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